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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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默许“为特定关系人”

谋利与受贿罪如何界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刚性约束,坚决防止党员干部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私利、搞特权。现实中,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条例》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该如何界定?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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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一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二是身边工作人员,最常见的就是秘书、司机等,这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中既包括共同占有财产的关系,也包括共同合伙、投资产生的利益关系等。


这里的“纵容和默许”,是指行为人明知“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仍然不管不问,予以纠正。这里的“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谋利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纵容、默许或者不予纠正,后者的主观上是故意,既包括间接故意,也包括直接故意。

编辑:张利忠、敖   琳

审核:岳   楠
监制:和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