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这部新规9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针对我区实际,着力破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缺乏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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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颁布实施后,将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就此,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乌尼特介绍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牵头作用,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各项任务的有力抓手,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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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乌尼特

今年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长效机制的意见》。下一步将按照这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数据。


具体来说,要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就是要做到“应归尽归”。优化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快报”。


二是切实做好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今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受理条件、方式、所需材料以及受理时限等,方便信用信息主体随时了解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及要求。


此外,《方案》还要求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共享和互认,确保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切实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实现“一步申请、结果互认、同步下线”,解决“多头修复”问题。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部署,在信用信息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提升信用融资水平。

今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重点做好自治区层面的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和时限,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主平台,将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个体蒙信贷”平台、“蒙享+”信用应用服务平台等自治区各类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整合后的平台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各盟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自治区节点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使其切实成为自治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统一出口。

按照今年5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项要求,与全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各行业领域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此外,自治区发改委不断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构建评价信息反馈机制,以行业信用评价,有效引导市场资源配置,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主流媒体等,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开展信用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活动,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守信典型,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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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永强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奖惩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而信用修复则是信用奖惩的重要补充,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闭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此,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永强认为,目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失信惩戒在客观上使得失信主体后续的生存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信用修复给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及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过程中也能逐渐形成行业自律。



编辑:敖   琳

审核:岳   楠
监制:和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