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存和充分利用苍南县丰富的地方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档案条例》《浙江省档案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地方档案资料的研究和交流,更好地服务于苍南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苍南县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各类地方档案资料。1.接收移交。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2.无偿捐赠。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方式,使散留在社会上档案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经协商愿意无偿捐赠的,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5.合理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不愿捐赠、寄存和出售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捐赠人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可由县档案馆协助复制。6.征购、移交、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人。2.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进行详细的登记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同时维护被征集者的合法权益,凡向本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