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王睿(化名)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创意副总监,部门一共有5人,总监位置空缺,所以工作都由王睿主持。录取通知书显示,王睿每个月的工资为35000元,试用期6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就在王睿入职不到半个月后,因为工作不愉快,王睿提出离职,共计出勤11天。
离职当日,王睿向某公司人事发送微信:“……让我走了算了……”“真的一天都不想待了”
公司人事回复到:“你就跟这个东西(指王睿需交接的工作),其它你就不用管了。”
王睿回复:“好的吧。”
在公司人事看来,此时,王睿已经答应了在离开岗位后,完成手头工作的跟进交接工作。谁知,当天下午,无论是王睿同部门的同事,还是人事工作人员都发现,自己被王睿“拉黑”了。
由于始终无法联系上王睿,无奈之下,该公司最终只能找外包公司,完成王睿剩下来的工作。
王睿的行为,引发了该公司的强烈不满。为此,他们将王睿诉至上海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拒不交接,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27000元。
某公司表示,王睿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某项目的设计工作。2022年2月,因为与其下属沟通不畅,所以王睿向人事表达了离职意向。但是因为其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在和人事沟通后,王睿同意完成项目。
谁知,离职后,王睿马上将某公司的领导及同事全部拉黑,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也未办理工作交接。王睿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负责的项目停滞,某公司不得不高薪聘请案外人负责工作,为此支出的27000元为实际发生的损失。
王睿辩解称,自己在微信中表达的“跟项目”指的是答疑解惑,且只是出于人情的角度答应的。因为此前与下属发生过不愉快,所以王睿离职后拉黑了同事们的微信。
王睿强调,自己在项目中仅负责出创意,以及对团队进行日常管理,设计工作均由手下设计师完成。自己负责的项目部分尚在前期收集创意期间,况且自己仅在职11天,不可能深入开展工作。自己已将办公用品及创意图交给了某公司,属于交接完毕。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约定合作产生的费用属于商业行为,与其无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睿离职后是否需要跟进先前的项目?离职后公司在此项目中产生的支出费用是否需要他承担?
法院指出,某公司在王睿申请离职的次日通过微信与其协商继续更进此项目,王睿表示同意。
双方并未约定王睿跟进此项目时具体承担什么工作及相应的权力义务。其次,即便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后续相应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在王睿离职后如果继续跟进项目提供劳动,某公司依然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某公司称为此项目临时雇佣案外人产生的服务费27000元,两相对比,难称某公司是因王睿突然离职所产生的。因此,某公司要求王睿赔偿27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官指出,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即便离职也需与用人单位妥善解决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宜。
王睿在与某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沟通离职事宜并答应为原负责的工作项目提供协助的当日,即将前公司原同事的微信联系方式均“拉黑”,明显存在抵触配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诚信履约的法律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