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朋友5200元久拖不还,被法官逮住欲拘留,当场还款

5200元并不是很多,却久拖不还,欠债男子被法官逮住后,欲采取拘留措施,见动了真格,男子当场还款,8月27日下午,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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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阳某因车辆查扣没钱缴纳罚款,便向涂某借款人民币8200元,在向涂某偿还了3000元后,剩余5200元欠款一直推脱未还,经多次催收无果后,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涂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阳某仍无动于衷,甚至拒绝接听法官电话。经线下走访调查,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阳某经常在某火车站开车跑滴滴。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多次明察暗访下,法院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阳某的踪迹。执行法官立即带人驱车前往,将正在火车站某快餐店休息的阳某逮个正着,表明身份及来意后,将阳某拘传回法院。

起初,阳某态度强硬,仍妄图用大哭卖惨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拖延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告知其如再不配合执行,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此时,阳某见执行法官动了“真格”,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履行了全部欠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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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涉案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心存侥幸,恶意逃避、抗拒执行者,根据情节轻重,法院将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诚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将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极目新闻综合灵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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