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想诉被侵权案说起:自媒体转发需防控侵权风险|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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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联想集团诉被侵权案提醒自媒体运营者需防控转发侵权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宗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02尽管宗某提起上诉,该判决并非最终结果,但自媒体的运营者需防控转发的侵权风险。

03由于诉讼中宗某提交的新闻链接、新闻报道截图显示,在2023年11月2日之前,在百度、腾讯网、西瓜视频、天眼查平台上存在大量关于“杨元庆表示不考虑和华为合作”的新闻报道。

04事实上,时至今日,笔者以“杨元庆表示不考虑和华为合作”进行搜索,依然能在网络上搜到不少包含相同或类似内容的文章。

05最终,自媒体侵权会承担比普通侵权更重的不利后果,因此,自媒体的运营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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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的logo。(视觉中国/供图)

尽管宗某提起上诉,该判决并非最终结果,但这一判决提醒众多自媒体的运营者需防控转发的侵权风险。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宗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万元。

关于判决,笔者有几点看法:

首先,不追究其他运营者的责任不影响追究宗某的责任。

诉讼中宗某提交的新闻链接、新闻报道截图显示,在2023年11月2日之前,在百度、腾讯网、西瓜视频、天眼查平台上存在大量关于“杨元庆表示不考虑和华为合作”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时至今日,笔者以“杨元庆表示不考虑和华为合作”进行搜索,依然能在网络上搜到不少包含相同或类似内容的文章。不追究其他运营者的责任影响追究宗某的责任吗?答案是不影响。

从法院的角度,其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被侵权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并不会主动去追究某个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被侵权人的角度,诉讼即打官司是一种权利,选择起诉哪个或哪些侵权人,同时放弃起诉哪个或哪些侵权人,这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有个共识: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事实上,维权是有成本的,考虑到得不偿失,被侵权人往往会放弃对大多数侵权人的起诉。从侵权人的角度,决定因素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一旦被起诉,其他人不构成侵权不影响侵权人其是否侵权的认定,其他人构成侵权也不影响其是否侵权的认定。决定因素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具体到本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宗某发布了虚假信息,该行为侵犯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宗某的行为与侵犯名誉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宗某具有主观过错。

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有比较特殊的形式。

最后,自媒体侵权会承担比普通侵权更重的不利后果。

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例如本案判决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但是,法院一般不支持公证服务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公证和委托律师并不是必需的,而且,律师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120000元。一审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元。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有这样明确的根据的,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院会支持被侵权人关于公证服务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宗某不服,本案已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尽管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的裁决,但我们可以看出,自媒体的运营者需防控转发的侵权风险。即使最终认定侵权不成立,作为被告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一旦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会承担比普通侵权更重的不利后果,因此,自媒体的运营者不可不慎,对于拥有众多粉丝的运营者尤其如此。

(作者系九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刘立慧

责编 钱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