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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我县在主要道路、背街小巷等区域增划了大量停车泊位,缓解了市民出行停车难的问题。然而,仍然有个别商户为一己私利“花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甚至有人想出“怪招”,擅自涂抹停车位标线。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金垒大道某商铺门口一公共停车泊位原本白色标线被涂改成黄色,且停车泊位内涂改成黄色网格,更改了原有停车泊位标线、标识。
▲整改前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锁定当事人为附近某店铺员工谢某。谢某承认了私自涂改公共停车泊位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车位恢复原样。
调查谈话后,执法人员向谢某科普相关法律知识,“公共停车泊位是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统一施划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损毁、移动或涂改。”鉴于当事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后
执法部门提醒
公共停车泊位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施划、撤除、占用、移动或设置停车障碍。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执法巡查力度,真正做到“位”尽其用、还“位”于民。
法条速递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三)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四)损毁、移动或者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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