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刘治颖 8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精密)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荣亿精密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9月,荣亿精密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荣亿精密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
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荣亿精密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荣亿精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荣亿精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荣亿精密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查,荣亿精密成立于2002-03-07,法定代表人为唐旭文,注册资本为1.57亿元,经营范围包含: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等。该公司大股东为唐旭文,持股62.75%。
2023年,荣亿精密营收为2.48亿元,同比增长1.02%;归母净利润为-3118.32万元,同比减少4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