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爆破”者未被刑事处罚的普法意义

  来论

  时隔两年,河南新郑女教师刘韩博遭遇“网课爆破”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本案中,实施“网课爆破”的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只被行政处罚,并作出民事赔偿。刘韩博的女儿诺诺表示,“两名涉案成年人带上三个未成年人到妈妈坟前道歉了。”

  刘老师在家通过钉钉会议上网课时,遭到一群自诩“爆破猎手”的不明人士闯入课堂,对方开麦辱骂并播放音乐,还在共享屏幕上涂鸦,扰乱课堂秩序。3天之后,刘老师被人发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医生推测是心梗猝死。刘老师具体死亡时间不明,只能通过钉钉信息未读以及发送最后一条微信的时间等进行推断。这大致就是“网课爆破”案的主要情节。此案一度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可想而知办案人员承受了不小压力,但最终办案结果表明,案件的特殊性并未影响办案人员的专业判断。

  现有侦查结果表明,在刘老师的课堂上,的确发生过“网课爆破”滋扰行为。但是,此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与刘老师的死亡结果之间又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是大有争议的。不能因为案件备受关注,就背离法律要义而一味从重处理,而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

  此案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许与某些网友的主观想法不一样,但是相比迎合网友意见的从重处理,不予刑事处罚可能更合乎法理,客观上来说这样的结果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普法。

  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必然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都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本案中的网课滋扰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试想一下,一个学生扰乱老师的课堂,难道就要把他抓起来判刑吗?如果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都没有,单凭最终发生了刘老师死亡的可怕后果,就要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进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本案最初是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滋扰网课课堂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恶劣程度达不到入刑标准;只对自己学生开放的网课课堂也不属于“公共场所”,不构成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且,滋扰网课课堂的行为与刘老师的死亡结果之间,即便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即刘老师的确是被气到了进而引发心梗,但因为刘老师死亡时间不明,不能证明是课堂滋扰行为直接导致了刘韩博的死亡,行为人更不可能预料到一次课堂滋扰行为会导致教师死亡,因此既不能认定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符合主客观一致的犯罪故意。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的边界不清,导致其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本案虽然备受舆论关注,但是办事机关并未因此随意以“口袋罪”处理,而是准确适用法律,以严格公正司法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重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仅要追诉犯罪,也要防止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此案因此具有很好的示范价值。依法处理好每一件案件,该论罪的论罪,不该论罪的不论罪,让民众更清晰法与不法的界限,更清楚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