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若要解除劳动合同
“谁先提出”很关键
他人代提的离职申请
同事帮办的离职流程
是否算员工主动辞职?
近日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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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丈夫代提辞职
同事帮走离职流程
2012年8月,谭某入职某燃气公司工作。2023年12月31日,谭某的丈夫与上述燃气公司管理人员周某发生争执,双方争执过程中,谭某丈夫对周某提出:“要让谭某辞职!”
因谭某和同事丁某同为计划财务部员工,两人共用一个OA账号。后周某对谭某说:“谭某,拿丁某的OA走个流程。”同事丁某操作OA系统,代谭某填写了离职申请,谭某随后在OA系统中点击了提交。
2024年1月8日,某燃气公司员工向谭某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并告知其申请的离职流程已经完成审批,谭某当即回复:“请问是我本人意愿申请的辞职么?周某一句话让丁某走个辞职流程,就能让同事代劳把员工辞退了么?”
随后谭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燃气公司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某燃气公司认为谭某属于主动辞职,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未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事操作OA时全程在场并点击提交,应当知道自己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实际系原、被告双方通过争吵、提交OA等行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燃气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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