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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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摄影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谢勇介绍,“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解释》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购买者如果已经向某一经营者索赔,就不应当支持其向其他经营者就相同食品提出的索赔请求。《解释》未采纳这一观点。违法经营者不应因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谢勇说。

他进一步解释,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索赔的,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当考虑“购买频次”等因素。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

“这种情况下的保护范围与《解释》第十三条相同。购买者连续购买后一次起诉还是分次起诉,保护范围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不同诉讼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谢勇说。

他表示,如果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解释》的目的是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打假”的尽头应当是“无假可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