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检察院:以家庭教育指导案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安星•未检结合办案实践,推出家庭教育指导系列课程,通过涉未成年人案例,剖析背后折射的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不当等问题,针对性提出家庭教育指导建议,给未成年人提供自我保护的方法,给失职家长予以法治教育。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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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底,16岁的小G跟随父亲从老家来到云安生活,终日无所事事,结识社会不良人员误入歧途,有多次小偷小摸行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因盗窃摩托车,被云安公安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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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对小G进行社会调查,充分了解他的成长经历。小G是单亲家庭,随父亲生活,父亲忙于生计,对小G缺少关心和管教,导致他初中辍学,结识不良少年后,渐渐滋生不良品行并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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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检察官认为,小G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后,区人民检察院对小G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仪式上,检察官对小G的监护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法治教育,要求监护人今后加强对小G的监管以及沟通交流,给予其更多家庭关爱,帮助小G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检察官说法


01.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缺乏监管从而沾染不良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但本案中小G的父亲未能履行好监护责任,放任小G混迹社会,沾染不良行为,在小G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仍未严加管教,最终发展为犯罪行为,令人叹息。  

02.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03.

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往往都有一个问题家庭。近年来,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象较多,但忙于生计并不是不管不顾子女的借口,父母应当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若父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谨慎委托有监管能力的亲友,并积极与被委托人和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相关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来源:云安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