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写的借条,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只写夫妻一方姓名
在夫妻另一方知晓的情况下
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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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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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齐某和吕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二人与张某既是邻居又是朋友。2020年7月,张某以转账方式借给齐某10万元,齐某出具了借条。后齐某未按时还款,经张某催要,齐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张某还款2万元。张某于当日上午10:37到齐某、吕某处催要剩余款项,吕某当场保证向张某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13:36向张某还款2万元。齐某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剩余6万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还清等内容。后齐某仍未按时还款,张某将齐某、吕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齐某、吕某辩称,吕某与本案没有关系,没有参与借贷,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某是否应与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张某催要,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齐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来看,齐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张某还款2万元,张某于当日上午10:37到齐某、吕某处催要剩余款项,吕某当场保证向张某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13:36向张某还款2万元,齐某、吕某于2023年9月20日累计向张某还款4万元,齐某重新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说明涉案债务系齐某、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齐某、吕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齐某、吕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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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加以参考。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了被告吕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偿还借款的保证,应当认定吕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有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即配偶仅仅是向债权人转账、还款,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据此断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如在电话、微信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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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