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虚高工程造价,涉嫌侵占公司财物81万余元。
利用职务上便利
与他人虚高工程造价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是泉州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公司展厅装修工程,与另案处理的林某某商量虚高工程造价的事宜,并与其所在的福建某建设公司、泉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先后签订了装修合同。
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将违法所得用于自己挥霍,而是转到了其注册的泉州某汽车服务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公诉机关: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也当庭给出了量刑建议。
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泉州鲤城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法官提醒:
预防职务侵占,需要企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做好防范、建立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控管理;对单位合作的客户,尽量避免现金结算及私人账户收款,务必提供单位专用收款账户,安排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杜绝员工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松弛肆意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