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这样的广告诱惑你会相信吗?赵某某就深陷这样的骗局中,起初她轻松赚了1000多元,正当她以为找到致富之道时,却发现被骗。近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4月,河北女子赵某某在家中刷手机时,偶然看到了一条消息,声称只要为某视频点赞,即可获得现金奖励。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她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加入“兼职”群。进入群聊后,赵某某发现,群主会不时在群里发成员们做任务获取收益的截图。看到其他人丰厚的佣金,赵某某心动不已,很快就开始按照要求做任务。
在群主的指引下,赵某某为视频点赞第一天就小赚了一笔,仅几天的时间就赚了几百元。过了几天,群管理员主动告诉赵某某,还有另外一种任务,收入可以更高。赵某某又一次心动了。在群管理员的指引下,赵某某又开始做其他任务而且任务越做越大,从代交电费到银行卡转账,任务项目五花八门,几天时间就获利1000多元。
直到2024年4月7日,赵某某在火车上闲来无事,按群内“老师”要求做起了复购返利。根据诈骗分子指引,赵某某在美团平台花费7600余元下单一部苹果15手机和两瓶五粮液白酒,被犯罪分子取走后才意识到不对,选择了报警。
经查,在赵某某下单完成的同一时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李某某就接收到“上线”诈骗集团指示,前往约定收货地接收赵某某通过美团购买的一部苹果15手机及两瓶五粮液白酒,还将赵某某的下单截图发至二人。秦、李二人迅速开车到指定地点,通过提供下单电话及相关信息从骑手手中取到货物。接着二人迅速将被骗物品出售,并通过软件将出售的6400余元转给“上线”,从中获利800余元。
近日,秦某某与李某某被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本案中,秦某某与李某某明知自己所取的物品“来路不正”,还为“上线”将财物变现,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 宁军 通讯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