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网于8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来源:司法部官网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新规有利于券商投行等中介机构的业务创收,防止行业内耗和恶意竞争,同时把企业上市这一市场行为交回给市场,也引导企业对IPO更加谨慎,有利于一级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和二级市场的信心恢复。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该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多寡一直是地方政府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上市公司进行奖励,以鼓励企业上市。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各地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上市,普遍会在上市当年给予一定的上市奖励,约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有时不仅省里,市级甚至区级都会再给一笔奖励。除了对企业本身的奖励外,一些省市和地区还对协助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奖励,如对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一次性奖励。
例如安徽省2022年的“迎客松行动”计划,省财政对“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改给予10万元奖补等。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从严监管,落实具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根据新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四方面情形:
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需严格把关,加强监管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不仅是资本市场稳健前行的基石,也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保护。在此过程中,中介机构作为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其角色至关重要,它们如同“守门人”一般,严格把关公司的上市与融资过程,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培育,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从长远来看,此举有效遏制了资本市场中的不法行为,为构建健康有序的投融资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