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8月9日,经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蚌埠市以《关于五河县2024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蚌〔2024〕2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689公顷(34.033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女山路西侧、兴浍路北侧、大小方安置区南侧。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2689公顷(34.0335亩),其中:农用地1.0073公顷(15.1095亩),含耕地0.7484公顷(11.226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2616公顷(18.924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0033公顷(0.0495亩)。其中:农用地0.0033公顷(0.0495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地块2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1521公顷(2.2815亩)。其中:农用地0.1521公顷(2.2815亩),含耕地0.0718公顷(1.077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3.地块3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0182公顷(0.2730亩)。其中:农用地0.0120公顷(0.0018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062公顷(0.093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4.地块4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0031公顷(0.0465亩)。其中:农用地0.0031公顷(0.0465亩),含耕地0.0031公顷(0.046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5.地块5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2.0063公顷(30.0945亩)。其中:农用地0.7509公顷(11.2635亩),含耕地0.5954公顷(8.9310亩);建设用地1.2554公顷(18.831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6.地块6征收头铺镇大方村集体所有土地0.0859公顷(1.2885亩)。其中:农用地0.0859公顷(1.2885亩),含耕地0.0771公顷(1.156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五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五河县2024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政征〔2024〕1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头铺镇,头铺镇大方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并在五河县政府门户网站(www.wuhe.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连友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