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石嘴山市2024年上半年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石嘴山市网信系统坚持依法管网治网,扎实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联合统战、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肃查处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某公司网站安全运维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被约谈
2024年6月,大武口某企业网站安全运维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无专人管理维护,长期未登陆使用,导致网站被篡改链接,跳转赌博网站被大武口区网信办约谈。
市委网信办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必须压紧压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到期或停用的网站应及时注销ICP备案,避免被黑客攻击等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对于因未及时注销备案被不法分子利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案例2
某网民发布网络谣言,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被拘留
2024年3月12日,石嘴山市警方接到大学生李某报案称:“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被人‘造黄谣’!”为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严惩不法分子的恶劣行径,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益不受侵害,石嘴山警方全力侦破此案。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石嘴山警方于2024年3月14日成功抓获违法嫌疑人杨某。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提醒:
上述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遇到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1.固定证据。当遭遇“黄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包括截图、保存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2.报警立案。一旦发现自己成为“黄谣”的受害者,首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造谣者进行追责。
3.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造谣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有证据证明对造谣者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5.网络平台举报。受害者可以向相关网络平台举报“黄谣”信息,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并封禁造谣者账号。各大网络平台都有举报机制,可有效遏制“黄谣”的传播。
案例3
个人账号发布涉宗教视频被批评教育
2024年1月,网民“马**”在快手平台发布涉宗教视频,惠农区委网信办联合燕子墩乡对该账号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提醒: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相应条件;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请广大“自媒体”和网民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案例4
账号传播低俗、虚假信息内容被依法处理
1.某账号直播过程中存在传播低俗信息内容被约谈。2024年6月,大武口区一销售汽车的企业官方账号2名主播在抖音平台网络直播期间存在传播低俗信息内容行为,大武口区网信办联合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对其进行约谈,并严厉批评教育。
2.捏造摆拍,发布低俗虚假视频被约谈处罚。2024年1月,平罗县委网信办工作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快手平台自媒体账号“宁***龙”“平罗**鬼”“喜*贝”“马*力”4名网民存在利用低俗语言、丑怪形象甚至虚构“用华子办事就是快”夸张情节摆拍发布视频的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平罗县委网信办联合县公安局对四人进行约谈。
3.故意编造虚假内容摆拍视频被拘留、账号被封停。2024年2月,平罗县委网信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快手账号“马*(朋友圈)”和“马*《单身》”发布多篇低俗恶俗、故意编造虚假内容摆拍的低级视频,并在直播时口无遮拦,哗众取宠,吸引大量网民观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平罗县委网信办、公安局网安大队等部门多次约谈警告发布者,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相关账号被封停关闭。
4.个人账号虚构故事脚本、发布谣言信息,被罚款500元,账号被封停关闭。2024年3月,惠农区委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快手账号“幸**姐”在快手平台发布“某集市因顾客与卖鸡的大爷发生纠纷,卖鸡的大爷将顾客打死”的虚假视频引发多名不明真相的网友围观。郑某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快手账号被关停。
市委网信办提醒:
广大“自媒体”和网民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编辑:马丹
编审:徐毅
总值班:何玉明
来源:石嘴山市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