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市之巅速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1500.0

乌鲁木齐城市之巅速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1500.

2024年08月02日,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局就乌鲁木齐城市之巅速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乌鲁木齐城市之巅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军明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八道湾4队北6巷4号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四、行政处罚内容

期限改正并处罚款15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