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整治!宁明多小区存在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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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住的地方有这种情况吗?

一根根颜色各异的电线

从高楼居民家的窗户中“飞”出

延伸至一楼地面

一些电动车辆正在一楼通过“飞线”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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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外接电线、插线板

均未做任何防火防雨的保护设施部

分电线因长期裸露在外

甚至已出现老化开裂的现象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这样的“高空飞线”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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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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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飞线充电”“进楼入户”违规停放等隐患事故发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宁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针对住宅小区内电动车飞线充电、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等安全风险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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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重点检查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飞线充电”“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等行为。


检查人员采取“边排查、边整改、边宣传”的方式,在辖区住宅小区楼道停放的电动车进行清理,搬运至车棚内,对正在使用“飞线”进行充电的车辆给予现场劝阻,引导车主将电动车停放到小区集中充电区进行安全充电,对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听劝阻的群众进行了没收电线及剪线处理。





阿消普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乱停放电动自行车、使用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电动自行车起火迅猛

电池易爆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

减少意外发生!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

禁止飞线充电

勿存侥幸心理

谨防事故发生

以下电动车安全知识

请大家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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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宁明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李幼玲

一审:李梅

二审:姜涛

终审:李翔

版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