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你问我答,释疑上班那些事
作者 赵竺安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费计入
经济补偿金基数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
先来看这个案例↓↓↓
彭彭是一个在沪打工的外来务工者。前不久,其所在的地板厂歇业,企业与彭彭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发生了争议。
企业方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加班费不能计入月平均工资中。而彭彭则认为,以前在其他企业工作,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费是计入月平均工资中的。
Q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A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
加班费计入补偿金基数吗?
A
上海市认为,加班工资不是职工经常性收入,不能计入月平均工资中。而劳动者在上海市工作,理应遵守上海的规定。
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上海将加班工资计入月平均工资中。
因此,如果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准确的计算方式,是包括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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