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7月29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摄
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向有关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立法专家库专家等征求了意见,并赴省高院、贵州能源集团、云岩区人大常委会等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此次的《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布局更加科学,文本更加合理。
原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有的单位、专家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的资格属于公民自治领域,不应在法规中作明确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原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紧急情况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提出,省、市地方性法规对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应保持一致,建议删除该条,仅对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作授权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将原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原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条例予以处分的具体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提出,本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有些属于公民自治领域,不应以此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原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后,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审:郭秋含
二审:袁小娟 王利环
三审:李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