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2024年5月10日13时38分,力阳锋(身份证号3728221972****8319)驾驶牌号为鲁Q6U**5的小型轿车行至李庄镇张场村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2024年5月14日10时35分,赵保健(身份证号3713241987****153X)驾驶牌号为鲁Q36**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国道205线966公里666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4年7月5日21时5分,李贵(驾驶证号3713221989****5415)驾驶牌号为鲁QQ6**1的小型轿车行至红花镇红涝线与205国道交汇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4年7月5日21时22分,张永刚(驾驶证号3713221991****5415)驾驶牌号为鲁Q56**A的小型轿车行至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中心街红绿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4年7月10日15时47分,魏爱军(身份证号3203251972****2251)驾驶牌号为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郯城县小马头滨河西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2024年7月12日14时21分,王清春(身份证号3728221963****8818)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摩托车行至X003郯城临泉线李庄镇子房桥头,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2024年7月15日14时41分,王建伟(驾驶证号3713221986****0216)驾驶牌号为鲁QV5**1的小型面包车行至郯城师郯路,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郯城大队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