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侵权公司与涉事高管双双受领刑罚,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2.涉案企业博世公司的一款汽车配件被疑似侵权,经调查,发现H公司两名前高管曾接触博世公司产品图纸等资料,并合谋窃取。
3.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但检察机关通过多轮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认定其犯罪行为。
4.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H公司罚金五百万元。
5.为此,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东、中、西三个片区成立检察护企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检察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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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高管从原单位顺走产品资料后,另立门户,设立同类型公司生产竞品牟利,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期,长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侵权公司与涉事高管双双受领刑罚,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这起侵权案中的受害者,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德企——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主营业务涉及汽车与智能交通技术、工业技术等领域。2022年,博世公司报案称,公司的一款汽车配件投放市场不久,市面上就出现了与之非常类似、功能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而且这个产品与博世公司花费数年的投资、研发过程相比,研发面市的速度很快。这款被疑似侵权的产品,是一款关键汽车配件,广泛使用于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颇受欢迎;而侵权产品与之功能接近,但依靠低售价,已经尝试向客户批量供应。
据博世公司透露,设计生产这款“竞品”的企业H公司,有两名高管曾在博世的一家子公司工作过,有接触博世公司产品图纸等资料的权限。
“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是比较难办理的一类,侦查取证、论证犯罪方面有一定难度,于是我们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史晓俊说。在调查中,一条重要的线索显示:曾在博世子公司工作的王某、郑某在职期间曾经多次以测试产品为名,带出过博世公司的产品样机。顺着这一突破口,案件情况逐渐明晰。
入职H公司前,王某、郑某系博世子公司制动助力系统部门工程总监、高级工程经理,负责智能助力器的本土化研发,对该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任职期间,二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储存于博世子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样机。此外,郑某在任职期间还通过邮件外传、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了智能助力器的图纸、客服技术文档等资料。
2022年8月、12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郑某及H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张某批准逮捕。然而,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却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不应该被刑事追责。
那么,什么是“反向工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反向工程”有这样的定义:“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同样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也明确,“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是,“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嫌疑人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不应被刑事追责”,检察官史晓俊介绍,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调用了具有汽车行业技术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其实质性参与案件审查,组织了多轮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共同分析涉案技术的构造组成、运作模式。
原来,通过‘反向工程’虽然可以得到部件的准确数据,但每一个部件的公差值是原设计通过无数次试验得来的,不可能完全一致。在H公司发现的产品图纸不仅与博世公司的图纸一致,用以表明机械设计可改动空间的公差值,也与博世公司的设计一模一样,说明这些图纸并非“反向工程”而来。至此,王某、郑某才承认了两人从博世公司窃取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H公司罚金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象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史晓俊说,在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因犯罪行为在商业计划、销售渠道等方面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应充分注重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动履职,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对此,今年以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在东、中、西三个片区成立检察护企工作站,结合办理的多起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通过检企常态化联络、典型案例巡展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检察服务保障,真正让检察服务持续成为营商环境的“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