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回“自己”的财物也犯法?一男子获刑四年多!

强行夺回自己质押的财物

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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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翔安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假意赎回质押财物

欺骗不成,强行驾车夺回财物


2024年3月

小强(化名)多次将其名下的越野车

以及80余克黄金饰品作为质押物

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大美(化名)夫妇

押借款并在短时间内赎回

获取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3月底,小强向大美夫妇提出赎回之前以12万元质押的小型越野客车和以4万元质押的黄金饰品,并约定在翔安某银行门口交接。当晚9时许,小强携带装有1捆现金和15捆“练功券”的袋子,想“偷梁换柱”换回被质押的财物,大美驾驶越野车搭载案外人阿帅(化名)到达约定地点。


交接过程中,小强从大美处拿回车辆质押合同以及黄金饰品后让大美下车,自己坐上驾驶座,并将装有现金和练功券的袋子递给坐在副驾驶座的阿帅。小强见阿帅准备解开袋子清点现金,担心被当场拆穿,情急之下推搡阿帅并迅速启动车辆,阿帅跌出车外,小强见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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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大美与阿帅清点后发现袋子内仅有1万元现金,遂报警。经价格认定,小型越野客车价值29万元,黄金饰品价值4.8万元。小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小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了大美夫妇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小强有合同诈骗、抢夺、抢劫前科,且已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翔安法院

综合考虑小强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依法认定构成抢夺罪

判处小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翔法宣 综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林聿晶 审核: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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