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天气
7月29日(星期一)
群众买卖二手房请注意!
我市2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去年,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挂牌上岗。《通知》发布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广泛宣传,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我市共有2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备案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对象为:在我市城区依法设立,从事二手房咨询、居间、代理、房屋租赁,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具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新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一般从业人员。
《通知》指出,市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房保障中心窗口办理备案手续。我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我市对市城区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申请领取实名登记牌,一人一卡,编号唯一,终身不变。实名登记牌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从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在接受房屋交易咨询、在开发项目售楼部开展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在居民小区开展存量房买卖及租赁看房服务、协助客户办理纳税、过户等交易事项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市住房保障中心广泛宣传,为备案登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我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按照要求主动备案登记,认真落实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制度,为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交易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助力。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社会公示,提醒群众在接受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擦亮眼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附:2024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名单
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总值班:陈 彬 统 筹:王 言
审 核:聂 楠 责 编:梁智玲
校 对:李 琳 编 辑: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