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去查、没查出隐患、没整改隐患,发生火灾监督员都要负责吗?

消防现在搞的是“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双随机,就是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一公开,就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监管对象是什么呢,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在某个县或区,可能有几万个或几十万个。
检查时,要求2名执法人员(有执法证的),有的省算了一笔账,认为每人每年最少应该能查77个单位(这个数字你认可不?),那么如果一个消防大队有10个人,他这一年差不多应该查1000单位次,如果这个县有3万个单位,那么,30年差不多可以查完一次。
所以,如果某个单位几年了都没查过一次(按现行模式,这种可能相当大呀),发生了火灾,这个消防大队的监督员是不是要负什么责任?
另外,去单位检查的时候,也是抽查的,这很好理解,比如这个单位有1000个火灾探测器, 总不可能每个都检查一下嘛,只能抽3-5个查查;这个单位有30个防火门,那也不可能每个门都去看看。
所以,没抽查到的地方有隐患但没发现,单位发生了火灾,要不要追究去现场检查的监督员的责任?
当然,即使这个单位查过了,当时没问题,也不代表几年之后会没有问题。
还有,消防这种监管模式,它的基本对象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是场所。比如一栋大楼,有五万平米,它里面有300个单位,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那么抽查的时候可能只抽到其中几个单位,而不是整个场所,场所发生了火灾,消防监督人员是不是要负责任?
这并不是杞人忧天,2022年的安阳厂房火灾,这个厂房其实算是一个合用场所,一楼有好几个单位,二楼也有好几个单位,当时消防监督员就是去二楼检查了其中2个单位,并且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让这2个单位加了室外楼梯等。但是发生火灾后,调查组却认为消防监督员没有检查一楼的仓库,从而要追究他们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这,上哪说理去?
双随机一公开的的监管模式,本意就是减轻企业的负担,让监管部门不要想检查谁就检查谁,想检查几次就检查几次,谁想检查谁就能去检查;同时,也是保护监督人员,毕竟搞监督的就那么几苗人,不可能全部检查的过来,而且光靠检查也用处不大,隐患大量存在并且不可能靠检查全部消除,不能把检查不到位这个锅摁在监督人员头上。
但是我们现在有种思维,认为隐患是可以全部整改消除的,只要加强了监管,那就能无隐患,甚至无火灾。
这种违背规律的想法,再加上依此想法形成的追责行为,恐怕是大有问题的。

靠山屯的话:

本专栏是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靠山屯公众号开展的,名字是消防安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消防安全管理的大讨论,旨在通过大讨论来互相启发,群策群力为高质量消防安全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参考、可利用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技术,助力高质量消防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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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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