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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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江西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各地执行,这是省政府今年以来出台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充分结合江西省实际,具有以下特点。

01
压实了队伍建设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对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提出将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重点项目”予以推进。明确了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工作格局。
02
细化了督导考核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将队伍建设纳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明确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的地区,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约谈、问责。
03
规范了队伍管理训练
《实施意见》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一体化管理。并从规范人员招聘、完善岗级设置、强化组织建设、健全考评机制、严格执勤训练等五方面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进行了细化和要求。
04
拓宽了建设经费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对于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可采取统筹相关资金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
05
完善了职业保障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险、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的政策要求,并鼓励用人单位参照企业职工模式为队员缴纳企业年金。游览景区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06
健全了车辆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将地方政府采购的消防车纳入特种专业技术公务用车管理范畴,准予办理地方牌照,着力解决没有政策依据无法上牌的难题。并明确地方政府采购的消防车,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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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