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晓蕊 绘|姜伟伟
一年前,肖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最近他想辞职,公司却提出,要走可以,但要扣掉他即将发放的上月工资,为此他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双方始终谈不拢。肖某一怒之下,表示再不给钱就法庭上见。公司负责人却拿出了劳动合同,合同上赫然写着“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应以协商方式解决,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肖某这才发现公司给自己挖了一个“坑”,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来到仲裁院进行咨询。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肖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听了这一番解释,肖某终于放下了心上的一块大石头。他申请了仲裁,顺利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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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视频制作、编辑丨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