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一条
作者: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高级顾问 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刘庆南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徽省马鞍山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张太明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
作者:中共黄石市委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 《文化月刊》特约书法家 吴俊锋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四条
作者:广西书法家协会会员 广西硬笔书法家协会理事 潘克文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作品: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五条
作者:中国甲骨文书法艺术研究会副会长 湖南省甲骨文学会会长 谢兆岗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