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2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乐至县交通运输局罚款2000元人民币。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18日08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邓郑州驾驶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川M25863大型客车实施从乐至县中和镇到成都市的班线旅客运输。经调查,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乐至县中和镇到成都市班线经营许可。该趟运输从乐至县中和镇出发,行至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停靠上客1人,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属于该班线客运指定的载客站点。

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构成了违规行为。乐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2003交罚﹝2024﹞004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9

处罚内容

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罚款金额(万元)

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18日08时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邓郑州驾驶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川M25863大型客车实施从乐至县中和镇到成都市的班线旅客运输。经调查,乐至县腾晖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乐至县中和镇到成都市班线经营许可。该趟运输从乐至县中和镇出发,行至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停靠上客1人,乐至县迎宾大道转盘处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属于该班线客运指定的载客站点。

处罚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机关

乐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乐至县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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