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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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