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在一场足球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而受伤,随后他将这名球友告上法庭。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事发时,原告金先生作为进攻方,准备带球进攻时,被告出脚断球,导致原告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赛后,金先生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并自费进行了手术治疗。
原告金先生认为,自己手部受伤是因为对方做出了犯规动作,踩到自己的脚,导致自己摔倒后受伤。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田女士表示,被告在拦球时右脚踩到原告的右脚,当时原告是发力状态,右脚被踩住后无法收力,导致其因惯性向前摔倒。因此,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违反了足球规则。
被告杨先生表示,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他也曾因踢球骨折过,不能因为受伤就追究对方的责任。事发时,他做的是常规防守动作,不是恶意犯规,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官表示,评价被告行为时,要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
通过分析比赛视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作为业余爱好者,被告不可能精准控制出脚的力度、角度和方向。此外,原告的倒地动作也与受伤有一定关系。”。
另外,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是业余足球爱好者,但两人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法院认为,两人对足球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是了解的。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被告的动作意图和幅度,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目的就是鼓励文体活动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一,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是指与文化、体育有关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1.对抗性竞赛活动,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激烈对抗性运动比赛。2.冒险类活动,如探险、极限运动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3.文化娱乐活动类,如骑马、轮滑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活动。注意,该文体活动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活动,诸如打黑拳、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活动理应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娱乐、生活体验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明知:受害人对于自己参加的活动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能够合理评价此种危害的性质。同时,受害人可以认识到该风险现实化的可能性,但是对于风险可能会造成多大损害以及发生损害的概率是不确定的。判断自甘风险的“明知”,同时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参加文体活动前,要充分认识到活动风险;在活动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竞技规则,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
活动前做好热身,穿戴好护具,甚至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措施,为自己的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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