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2.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确保其合规。
3.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4.此外,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需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知》发布或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需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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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