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机关调查确认,李*丽(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和郑*琴(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存在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办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一、作废李*丽名下案涉小客车(原号牌号码:京FFR198)的相关小客车指标;二、三年内(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7年7月21日)不予受理李*丽和郑*琴提出的小客车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