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这些“坑”千万别踩!

江阴海事局连续开展

无线电行政许可远程核查

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

多次发现船舶无线电申请信息

与实际配备设备

不一致的情况

作为办事员,这些坑,你都踩过吗?

以后申请时,该注意什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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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触发核查的基本条件

1.

船舶配备多台无线电设备。


2.

船舶为进口二手船舶。


3.

海事机构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况。

如果核查结果是实际配备型号或者数量与申请许可的情况不一致,那么海事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温馨提醒

1

很多申办人员是按照船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行设备填报的,但有时因为船方设备损坏更换,或者按照实际需求多装设备,并没有及时向船检机构申请重新发证,便会导致以上不一致情况的发生,建议办证申请前,先和船方进行有效沟通,以便更快的办理好证书,不影响船舶航行。


2

公司名下有相当数量的船舶的,应当做好船舶信息管理,及时更新提醒,掌握船舶持证情况,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02

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不要等船舶证书过期,才来申请。

1.

证书快到期的:申请换证时间在有效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换证申请。

2.

设备变更的,申请补发。如更换VHF、MF/HF、NAVETEX、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卫星通信船站等;记得提交情况说明哦。

3.

证书污损或者遗失的,申请补发,也需要提交情况说明哦。2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

关于复印件:需要签注“与原件一致”及日期。


2.

关于授权委托:除满足一般委托格式要素的情况下,需要写明具体船舶、委托办理业务事项和委托时限,可不能笼笼统统写个大概哦。


3.

关于申请函:不申请注销时,请勿填写申请函内的注销承诺。


4.

涉及紧急无线电设备机号的,需要提交其船用产品证书或者有设备机号的设备照片;有卫星通信船站的,需提交入网许可证。


温馨提醒

1

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船舶,可免于所有权证明材料的提交。


2

不需要提交船检证书。


03

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船舶)

应由建造企业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申请主体类型为试航船舶

正确顺序


建造企业向其所在地海事申请核发

船舶试航结束后,由建造企业申请注销

船舶交接给实际所有人后,实际所有人先去做好所有权、国籍等登记

实际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相关海事机构申请核发



请大家认真了解

一起提高网上申办效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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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
供稿|江阴海事
图文|李晶
编辑|冯雨卉
审核|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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