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 让养老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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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素娟,和您一起关注:法律护航,让养老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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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民政部发布了《2022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其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9.8%;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2.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4.9%。从老龄化程度看,2000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21年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14%、开始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22年、2023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分别为14.9%、15.4%。国际对比看,2022年全球老龄化程度约9.8%,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国际老龄化水平。面对如此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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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素娟

 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我们国家一以贯之的一项政策,法律制度的支撑也是多维度的。从宪法到民法典、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都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补充,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也出台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更加细化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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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赡养权,让老年人老有所养


赡养人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处“协助”二字把夫妻之间对对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区分开来,子女对父母尽的是主要的、完全的赡养义务,女婿、儿媳则是尽次要的、辅助的赡养义务。由于夫妻财产是共有的,加之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当配偶难以履行赡养义务时,女婿、儿媳亦应当积极协助,促进构建和谐、互助、敬老爱老的家庭良好氛围。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再婚是继子女已经成家立业或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继父母与继子女就没有抚养关系,这类继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这不妨碍他们在道德上履行赡养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赡养人应该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拒绝赡养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拒绝赡养老人本身就是一件违背中国传统美德的事。从民事法律方面来说,如果赡养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等。从刑事法律方面来说,赡养人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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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只付赡养费行吗?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遗赠扶养扩大范围,赋予老有所依有更多选择空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制度,为孤寡、失能老年人面对“老无所养”的困境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以解决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但需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被扶养人死后,扶养人的合同权利将难以证明和保障。同时,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中履行的内容见诸于日常生活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扶养人的权益,最好确定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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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保障老有所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为“老有所居”“住有所居”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到三百七十条的一项规定,指的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设定居住权是有一些法定的条件跟程序的。


首先,居住权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设立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并无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但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


其次,以订立书面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再者,设立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并且居住权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居住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长短限制,5年、10年、20年均可。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一直居住,直至死亡。


有了法律的保障,老年所有权人可以按自己心愿将房产留给后代,同时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对方晚年居住需求。所以说,居住权制度是助力实现以房养老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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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权,老人想要再婚子女不能阻挠

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和非法干涉。这里既包括家长要尊重成年子女的结婚自由,也包括成年子女要尊重父母的再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律同时还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是受《民法典》保护的,婚姻自由不应受干预。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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