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亨运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被处以罚款28000元
2024年07月11日,来宾市邮政管理局就广西亨运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广西亨运韵达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根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云路1号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未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三、主要事实
未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8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统一管理,放任来宾市民生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山营业部违反快递服务标准,未按名址提供投递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来宾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