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中暑了!可申请“职业性中暑”的职业病诊断,获得工伤认定

体温升高、肌痉挛、晕厥、低血压、少尿、意识障碍······
高温作业时如果有这些症状,那可能已经职业性中暑了!
近日,天气热到爆表!广东局地或突破40℃,打工人在户外岗位上很可能会发生中暑,此时是否可以申请职业性中暑的诊断,从而获得工伤认定?对此,记者特别采访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相关专家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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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中暑可申请职业病诊断
广东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户外作业,热到中暑,此时是否可申请职业病诊断?近日,《检察日报》刊载文章《工伤保障,不能卡在半路上》,介绍了一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帮助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的个案。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建筑工人在作业状态下突发热射病晕倒并于数日后死亡,家属奔波近6年未获工伤认定。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案件中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也是四川省首个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
在广东,户外作业出现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情况如何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办主任李斌向记者介绍,职业性中暑有不同的分型,有职业性热射病、职业性热痉挛和职业性热衰竭三个类型。从2020年以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职业性中暑病例已经百余例,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可能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也与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人数增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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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有难度
职业性中暑的鉴定、认定、举证难,这些情况是真的吗?李斌表示,归因诊断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原则,在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中已被确认,即除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
“在诊断职业性中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李斌认为,“具体在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工作中,临床明确诊断为热射病的患者,其‘发病前有明确的高温职业暴露史’是职业病诊断最关键依据。”当然,这个依据的采集难点在于:一是职业史认定存在争议,部分劳动者是临时雇佣或劳务派遣用工,维权相对困难;二是提交职业病诊断及申请工伤的比例不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轻症患者往往不提请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或者发生中暑时劳动者未有意识提请职业病诊断,往往过后较长一段时间想诊断时因资料不齐全难以诊断。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条目,个别从业人员也无法提请职业病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个别劳动者不适用于以上三点,无法在工作地点所在地提请职业病诊断。
李斌向记者举例,“像建筑行业的劳动者,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性,从业人员居住地频繁更换,无法适用‘劳动者经常居住地’,同时因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往往与中暑实际发生地不一致,因此符合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属地与工作地点所在地并不一致,进而导致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存在困难。”
酷暑时期单位和个人均须预防中暑
天气如此之热,劳动监管部门应将高温作业行业,尤其建筑、搬运、快递、外卖等户外体力劳动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的主体责任。
据悉,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可领300元。
除了发放津贴,还应科学调整高温下劳动者的作息时间,落实轮休和缩短工作时间等规定,避免劳动者顶着烈日酷暑加班干活。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及维权意识。
李斌指出,劳动者在工作中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延伸阅读: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流程
在炎热天气,一旦不幸发生了中暑,个人也可以向当地职业病防治所(院)提请职业病诊断,那么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需要走哪些流程呢?李斌介绍,虽然申请没有时间限制,但还是建议尽量早,劳动者要准备好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可以说,规范用工,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以及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2)罹患热射病的门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等病历材料;
(3)露天、户外等作业者事发地当天的气象报告,就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于劳动派遣或者临时工的情况,若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按《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专家建议,劳动者可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而明确劳动关系。
文 | 记者 张华 通讯员 黄曼琪
图 | 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