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个人存在多张电话卡、银行卡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人认为将闲置的卡拿出来出租、出售、出借,还能获得一定的报酬。7月10日,2024年武汉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武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胡宏洲表示,这样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会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胡宏洲介绍,违规出租、出售、出借的电话卡、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渠道,卡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租售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和先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这里包括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进行金融通信惩戒,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此外,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相关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后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
九派新闻记者 王晶 通讯员 陈雅岚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