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80739.53元。
据公告内容,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向某电器转供电和水的过程中,共向其收取电费540777.5元和水费22352.7元,但在电费中多收费用计107652.7元,在水费中多收费用计2198.1元。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处以警告并罚款8073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