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一诈骗犯出狱后重操“旧业”再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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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尹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出狱后,其仍不走正道,一心琢磨如何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常某某相识,尹某在没有能力帮助他人获取呼图壁县某中学校内食堂及商店经营权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常某某获取该经营权,并以请人吃饭、送礼为由向常某某索要财物,常某某转账17次,数额达3万余元。案发前尹某向常某某退还7千余元,被害人常某某实际受损金额为2万4千余元。2024年1月9日被告人尹某经呼图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尹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常某某赔偿全部损失,常某某对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尹某涉嫌诈骗罪进行起诉,并移交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4,3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的家属为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打铁还需自身硬,办事需走正规程序,不要相信有所谓的“门路”,避免掉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圈套,所以请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务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骗意识,擦亮火眼金睛,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