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拟按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公告期自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2日,共10天。(附车辆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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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