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被罚款1万1仟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因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被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罚款1万1仟元。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经过进行详述。

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经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裁定对其处以罚款1万1仟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27449H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城综处字〔2024〕第11-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1.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
处罚机关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