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因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被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罚款1万1仟元。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经过进行详述。
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经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裁定对其处以罚款1万1仟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053727449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郑玉斌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综处字〔2024〕第11-00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东莞市万昌燃气有限公司第六供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34,违法程度从轻裁量档次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02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