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猪如何处罚?屠宰厂周边环境标准如何制定?湖南请你提建议

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明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反馈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图片

此次公布的《条例》中明确了养殖、屠宰及加工、配送等一体化发展,生猪屠宰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环境保护要求等几大类的具体细则。

《条例》指出,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促进生猪屠宰行业优化升级。 鼓励支持地方猪养殖企业配套发展屠宰和肉类加工,促进地方猪特色产业发展。

对于生猪屠宰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条例》明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布局、数量、规模等内容。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遵循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没有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的,应当规划设置生猪产品配送点。

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屠宰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

《条例》还明确了生猪养殖歇业停业和注销的具体细则,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得擅自停产,因故歇业、停业预计持续超过十日的,应当于歇业、停业三日前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突发事件停产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留存待宰、屠宰等关键环节生产经营信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条例》明确了处罚内容,小型生猪屠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未召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责令停止屠宰后,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