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证监局对杉杉股份及董事长郑驹等收警示函,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超8亿未及时披露。
2.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杉杉控股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
3.由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4.此外,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5.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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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张林霞 6月27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郑驹、李凤凤、李克勤、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资料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定代表人为郑驹,注册资本为22.5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司大股东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60%,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7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