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该案的依法裁判,不仅是对事故责任方的法律制裁,更是对全社会紧绷安全生产之弦的一次深刻警示。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系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道路中间排污井堵塞,杨某指派李某负责清理疏通排污井。
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临时雇佣邱某、郭某清挖排污井内的沥青渣土。邱某、郭某在作业过程中未进行有效通风,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未配备防护器材,盲目下井作业,导致二人在井下昏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邱某、郭某符合因吸入硫化氢中毒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因而发生工人死亡二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审理过程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两名被告人陈述了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全过程,表达了沉痛的反省和忏悔。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中毒室息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被告人李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未进行强制通风、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排现场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已全部赔付了二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谅解了二被告人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报警并配合调查,杨某、李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因而发生工人死亡二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无止境,还需绷紧安全弦。近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谓教训深刻,直接暴露出企业处理效益和安全失衡、日常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以此案为戒,树立牢固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压实责任,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坚决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共同守护生产安全,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