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没有约定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怎样确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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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日本B株式会社向中国A公司订购两批价值27万元的电子烟。A公司于2018年7月交付货物。经多次催收,B株式会社一直以各种理由未支付货款。
2021年,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株式会社支付27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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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应当适用的准据法。B株式会社为在日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鉴于中日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缔约国,且双方并未就法律适用进行约定,亦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根据CISG规定,法院认定本案适用CISG进行处理;考虑到案涉订购单的签订地、产品交货地及A公司住所地均在我国,法院确定CISG未尽之事项应适用与案涉合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我国内地法律进行处理。
B株式会社主张应适用日本国法律,但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未举证以否定我国与案涉合同之间的最密切联系,故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认定。CISG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出货及付款证明》等材料均有加盖B株式会社印章,另A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中有B株式会社采购经理陶某签名。这些共同证明B株式会社向A公司采购案涉产品,且A公司已交付货物。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三、关于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的认定。CISG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A公司提交的《出货及付款证明》记载,B株式会社确认于2018年7月13日之前付清尚欠货款27万元。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B株式会社未举证证明其已按时足额付清货款,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诉请B株式会社支付货款27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CISG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本案中,B株式会社未及时付清货款,A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额收取利息。因CISG未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条规定,结合A公司的诉请,确定B株式会社应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B株式会社向A公司支付货款2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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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日,由联合国制定的CISG生效。CISG旨在建立一个现代、统一而公正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度,从而促进法律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并为成员国的国际贸易行为提供指引。本案对于厘清司法实践中对CISG适用,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国际贸易纠纷解决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当今国际贸易机遇与挑战并存,CISG有利于推进全球互融互通互信。我们应当积极适用CISG处理跨国商事争议,推进CISG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世界经贸稳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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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剑 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