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某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又是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涛,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裴某鹏,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无业。
判决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典型意义
我市毒品呈输入形势,为切断毒品流入渠道,减少毒品社会面危害,必须严惩大宗毒品犯罪的毒枭毒贩。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又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生效判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既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坚决严惩的刑事司法立场,又坚持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例二
吸毒人员单次购买毒品的数量异常,既自吸又少量贩卖,结合毒品再犯等情节分析,应当认定该吸毒人员是具有吸食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华,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经商。
判决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生效判决认为,张某是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委托陈某华居间介绍,从毒品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35克用以吸食、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华明知王某平有毒品出售,介绍张某购买,在居间介绍过程中,积极联系、询价、转付和垫付毒资,对毒品交易起到一定担保作为,促成毒品交易完成,其行为超出一般居间介绍地位,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张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陈某华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一、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陈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依法对张某、陈某华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审判实务中,常见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辩解购买的毒品是自己吸食而非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本案中,张某曾两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其一次性购买2.2万余元35克冰毒不符合吸毒人员单次购买毒品数量的一般经验,且有贩卖情节,结合住处查获的分包包装的毒品、电子秤等物品综合分析,应当认定张某是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其单次采购的数量异常的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中间人陈某华帮忙介绍、联系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完成,其行为超出了一般居间介绍地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对以贩养吸人员和毒品居间介绍人员的打击处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三
谭某荣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荣,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
判决结果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
典型意义
案例四
熊某等贩卖毒品案——美沙酮是国家管制的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美沙酮门诊人员盗取美沙酮私自贩卖,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美沙酮门诊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某忠,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无业。
判决结果
本案由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
典型意义
案例五
肖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无业。
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人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让吸毒人员在自己的住所、车内或者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间吸食、注射毒品,认为只要自己不提供毒品就不会违法犯罪,殊不知其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肖某准许他人在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间和租借的车内吸食毒品被判处刑罚,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沾染毒品的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本案毒品依托咪酯以电子烟的形式出现,伪装性、迷惑性大、成瘾性强,与合成毒品相比,依托咪酯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警示人民群众要自觉抵制依托咪酯电子烟等各类成瘾性物质,严防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