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6月14日,绥化市邮政管理局就绥化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绥化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成果
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科技电商信息产业园1号分拣库房
品牌:韵达
二、案由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主要事实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传输设备配备应急按钮,确保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承办单位:绥化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27日